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消防安全合法性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做描述性说明,不参与评估结论的判定。
8.1.2 按照附录 B 的要求分别选用民用建筑、工业建筑的评估单元权重及评估项分值。
8.1.3 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,采取以下技术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绩,评估时应作为加分项,加分项及分值如下(最高加 5 分):
    a) 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(加 2 分);
    b)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(加 1 分);
    c) 被评估单位在日常消防管理中采用了相应技防措施(智慧消防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)且运行正常(加 1 分);
    d) 被评估单位上一年度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、年度检测、消防安全评估,且消防安全评估得分在 85 分(含)以上的(加 2 分);
    e)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评估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员工被省、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评定为先进单位或个人等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(省级加 2 分、市级加 1 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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